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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
姜堰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首起袭警罪案,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蔡某表示伏法,悔恨不已。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25日10时许,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沈高派出所出警处置被告人蔡某之妻黄某在沈高镇华杨村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警情。蔡某在现场用手阻拦辅警柳某执法记录。后民警依法对蔡某口头传唤,蔡某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并推搡辅警陈某、挥打辅警单某警帽、嘴咬民警严某左手背等暴力阻碍执法。
经鉴定,民警严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民警对被告人蔡某表示谅解。
法官释法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第5款修改为袭警罪,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不仅对人身造成伤害,更会导致警情处置延误甚至失败,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袭警罪的确定,有效打击了妨害警情处置及危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维系社会良好秩序,形成法治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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