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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平衡车抽检近七成不合格!很多小孩都爱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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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3 09: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动平衡车
广受年轻人甚至是小朋友的喜爱
然而
由于一些电动平衡车存在质量问题
特别是安全保护功能欠缺
近年来
由电动平衡车引发的
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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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上海市场监管局
公布了电动平衡车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有将近七成不合格


样品近七成不合格

含知名品牌产品


最新公布的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检测的20批次样品里,发现不合格产品13批次,整体不合格发现率达到65%,将近七成不合格


这次抽查的20批次样品,均来自上海市的实体店和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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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介绍,与自行车等车辆相比,电动平衡车没有油门和刹车,纯粹依靠骑车人的身体倾斜程度,来控制行车方向和速度,稍不留神,骑车人就有失控摔倒、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风险


因此,涉及电动平衡车安全性能的各项保护功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


检测的15个项目中,有6项存在质量问题,分别为:防水性能、抗盐雾腐蚀、超速保护、驻坡能力及保护、充电锁止、防飞转保护。


不合格的13批次样品里,包括“永久”“凤凰”等传统知名品牌产品,也有“嗨车族”“麦酷拉”“豹行”和“比步”等品牌产品。


超过限定速度

却未持续发出告警


国家标准《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专门设置了超速保护项目,规定电动平衡车应具备超过速度限定时持续安全告警,及持续翘板功能或类似保护功能,以限制用户继续加速,保护用户安全。


检测人员在骑行实验过程中发现,有两批次样品即使车辆再怎么加速,也没有制动或报警。


超速保护项目不合格的两批次样品,分别是标称为“嗨车族”的自平衡电动车,以及永康市安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平衡车。


测试人员介绍,消费者使用超速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电动平衡车,在骑行过程中很可能会不知不觉中就超速行驶,从而带来安全隐患。


骑上斜坡不能随时停驻


电动平衡车的驻坡能力及保护也很重要,要求在规定的坡度上骑行电动平衡车时,随时都能停驻在上面,并能保持5分钟,或者发出安全告警。


但记者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的电动平衡车在骑上规定的坡度时,不但不能正常停驻,甚至还出现倒退溜车的情况


驻坡能力及保护项目检测不合格的三批次样品为:“麦酷拉”牌的电动平衡车、永康市天奔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平衡车、永康市九段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平衡车。


拎起车体超过5秒

车轮还在快速飞转


正在行驶的车辆被拎起,如果车轮继续飞转,就很可能对骑行人或者其他路人造成伤害。基于这种现实,电动平衡车被拎起后车轮防飞转保护,成为考核电动平衡车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之一。


然而在检测过程中,这台标称为“嗨车族”牌的自平衡电动车,被拎起来过了五秒钟后,车轮仍然一直在快速转动。


检测人员介绍,从技术角度来说,电动平衡车车轮防飞转的实现并不难,出现这种情况,说明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不够重视。


充电过程中能正常开机行驶


国家标准规定电动平衡车在充电时不能开机,或者虽然开机了但不能行驶,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在充电时忘记拔掉电源,就开始骑行操作,这样,就极有可能被电源线绊倒。


但在这次检测中,仍然有两批次样品在插线充电的情况下,可以开机行驶。


充电锁止项目不合格的两批次样品,分别为“嗨车族”牌和“麦酷拉”牌电动平衡车。


抗盐雾腐蚀、防水性能等

使用性能问题存在不合格


除了安全性能,在这次抽查中,电动平衡车的使用性能问题也非常突出,检测的20批次样品里, 包括知名品牌“永久”“凤凰”等10批次抗盐雾腐蚀项目不合格,另有8批次防水性能项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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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工艺并不复杂的电动平衡车来说,关键部件的价格差异,对成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在抽查的20批次样品中:


  • 600元以下的10批次,仅1批次合格,合格率10%;

  • 600至1500元的6批次,2批次合格,合格率33%;

  • 1500元以上的4批次全都合格,合格率100%。


电动平衡车不是代步工具

切不可骑行至机动车道上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这就意味着,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不具有交通工具性质的电动平衡车,只能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等道路以外的应用场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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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品牌的电动平衡车生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却以“代步”“出行”等模糊词语,宣传产品的使用功能。


商家的误导,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了很多不知情的消费者把电动平衡车当成出行的交通工具,从而导致了一些不应有的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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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就发布过同样的消费警示:电动平衡车产品属性不明确,不当使用风险大。明确来说,它既不是玩具,也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不可上路行驶。


针对这种热销产品的特殊性,相关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应把使用风险在显著位置以显著的方式标注出来提醒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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