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兴化一村民交农保生病住院花去近12万, 医疗费用无法报销谁之过? 兴化市G某某1986年4月15日生,系兴化市西鲍某村村民,2017年该村会计H某某代为收取了G某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200元,并出具了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的江苏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额票据。
2018年G某某因患病在兴化人民医院治疗住院用去医治费用11.98万元,后治疗无效不幸去世。家中子女申请报销医疗费时遭到拒绝,后向当地法院起诉。
兴化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判定,系因虽已经缴纳保险但未能报销而产生纠纷,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那么,已经缴纳保险的村民住院后理应得到报销,为什么又得不到报销? 从判决书中获悉:高某某17年农保已经由村会计代收,且有保险票据,后因该缴费未纳入兴化社保中心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兴化社保中心未将高某某登记为医疗保险参保人。 来源:西祠胡同兴化市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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