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旧城改造10号地块房屋征收系市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改造项目,该项目已列入靖江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靖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1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靖政规〔2012〕20号)、《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靖政规〔2017〕4号)规定,市政府已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了《市政府关于旧城改造10号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靖政发〔2020〕12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靖江市旧城改造10号地块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人民中路,南至南城河,西至西城河,北至团结公寓南侧弄道(详细地址见旧城改造10号地块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补偿方案:《靖江市旧城改造10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靖政发〔2020〕127号)。
五、签约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2021年2月11日至2月17日不计入征收搬迁期限)。
六、征收部门: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征收实施单位:靖江市人民政府靖城街道办事处。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