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下午4点多钟,溱湖大道与沈马公路十字路品,一辆轿车将一辆面包车掀翻,现场监控记录下了事故全过程。
16时54分左右,白色轿车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路口,此时,一辆由南向北左拐向西的灰色面包车快速进入路口,尽管白色轿车采取制动措施,可是还是发生碰擦,轿车一下子将面包车掀翻,好在当时面包车上的乘员系了安全带,安然无恙。
延
伸
阅
读
各种情况下转弯与直行让行关系的总结
大家心中可能都认为转弯让直行,其实这里面大有学问。在这里主要是讨论交通法规,还有出了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项的规定,车辆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以以下讨论中有来车、车辆字眼的,指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一、同一道路,相对方向行驶,转弯让直行。(为什么说是相对方向的,因为后面有法规和这个冲突。所以常说的转弯让直行只适用于同一道路的相对方向) 1、绿灯时,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2、无红绿灯时,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二、信号灯控制的转弯或直行一方有优先通行权。 1、红灯右转车辆应让绿灯直行车辆通行,此时转弯让直行,其实是信号灯在控制,和在第一种情况中的转弯让直行无关。绿灯时右转车辆只需要让绿灯直行的非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上一轮信号放行转弯车优先通行,上轮信号灯黄灯亮时进入路口左转或右转的车,本轮信号灯绿灯直行车应当让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有标志标线控制的直行车让不受控制的转弯、变更车道车先行。 1、受辅路标志控制的,让有主路标志控制的转弯、变更车道机动车。 2、有让行标志的,直行要让转弯。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附:常见让行标志、标线
四、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车道:转弯前车比直行后车有优先通行权。 1、无论前车转弯、掉头,都比直行后车更具有优先通行权。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1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 2、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前车左转、掉头禁止超车,没有规定前车右转不能超车。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中,已经规定了超车必须在左侧,所以理论上右转弯不会和后方来车有冲突。发生事故,自然是违章右侧超车的负责。
五、没有交通信号和标线的路口,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这个稍微复杂些 1、引出来的2种让行情况 (1)通过路口左转车,让右方道路直行和左转车。 (2)通过路口直行车,让右方道路直行和转弯车,包括左转和右转。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对于该项的详细解释 (1)交叉路口包括所有的路口,比如常见的十字路口,丁字路口,不规则路口等。 (2)通过交叉路口车辆的运行状态,包括直行和转弯。 (3)右方道路的来车运动状态,也包括直行和转弯,因为无论直行和转弯,都要通过交叉路口中心点附近,并且有方是否有车容易判断,但是车辆是转弯还是直行这个很难判断。 (4)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2项,也规定了在没有信号灯、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让右方道路来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小编最后总结 让行规定只有在大家都遵守的时候,才能显示出对于交通安全畅通起到的作用以及其科学性,但是交通参与者的驾驶习惯和对法规的理解参差不齐,发生事故后处理事故交警的业务水平也都不同,还有事故的处理和赔偿机制上仍然存在漏洞。所以大家实际驾车,根据实际路况和驾驶经验判断,文明礼让。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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