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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电动三轮车与电动车相撞!最新后续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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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9 13: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网友爆料:2020年11月3日晚,兴化乌巾荡大桥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在桥东侧的非机动车道逆向疾驰,与由南向北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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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瞬间发生了,坐在三轮车上的另外一人,由于惯性作用当场被甩了下去,据现场人描述,受伤较为严重,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在一旁满心后悔。电动车驾驶人躺倒在不远处,情况不明。


时隔一个月

后续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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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当事一方顾某即向泰州提出了复核申请

爆料人提供的复核申请资料如下:

复核申请

一.顾松海不应当承担责任
1、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57条第八项,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规定夜间能见度底应当开启照明灯,而长安北路系刚修建的路,全市最亮的一条路,两边路灯数量多,灯光非常亮,夜晚能见度能达50米,不属于能见度低情况。
2、高春时夫妻未按交通安全规定逆向行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高春时血液中经鉴定含有酒精,系饮酒开车,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因此,顾松海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死者朱莲英在此次事故中也应当承担责任:
1、其违反规定搭载电动三轮车,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朱莲英已经不止16周岁,她已年满61周岁,不应当搭载高春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

其在搭乘电动三轮车时没有佩戴安全头盔。《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未佩戴头盔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其未能劝阻高春时遵守交通法规,默许车辆逆向行驶,导致本交通事故发生。



12月4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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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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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上路,务必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二字永远该排在第一位

遵纪守法才是通往安全的捷径!

逆向行驶不仅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判断

更容易造成道路秩序混乱

而且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甚至造成骑行人员严重伤亡

因此,广大交通参与者请自觉提高安全出行意识,不要为图一时之快、一时之便,抢道行驶,切记安全第一,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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