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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多次在靖江某宾馆介绍卖淫,这下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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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6 15: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4日

12309中国检察网

公开了一份起诉书

一男子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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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原靖江市**会所员工,住靖江市**园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4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与蔡某某(另案处理)结伙,介绍朱某甲、朱某乙在本市**宾馆等地,向何某某、缪某某、徐某某卖淫。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蔡某某结伙,介绍朱某甲在本市**宾馆向何某某卖淫;
2.2018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蔡某某结伙,介绍朱某甲在本市**宾馆向缪某某卖淫;
3.2018年10月24日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朱某乙在本市汽车站附近一宾馆向徐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手机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甲、何某某、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及共同犯罪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验检查工作记录;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与他人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强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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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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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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