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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
有新靖江论坛网友爆料,
城南公所桥路有一户商家
用液化气瓶占用了门口的停车位。
最近,
据小编观察,
市交警大队组织施工人员
对全市27条新修道路上
褪色、缺失的各类停车位
进行重新施划与完善,
为市民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助力城市形象提升。
(该图片来源:靖江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
任何人都不能私自占用。
城市形象的提升,
更多的是依靠
广大市民的自觉性和文明素质的提升,
发挥公共资源的最大效益,
更需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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