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2020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吉他、提琴项目正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2号车间四楼一个静电喷涂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废气收集管道进气口已破损,喷淋塔内无喷淋液,产生的喷涂废气未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车间呈敞开式,油漆气味明显; 2.根据环评文件,你公司2号车间应设置编号FQ3-FQ10共8个废气排放口,实际设置了40个废气排放口; 3.产生的废油漆桶、漆渣等属危险废物,但未按规定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也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4.现场有30个废油漆桶(约21公斤)露天堆放在仓库外裸露土地上,约5公斤废油漆渣直接倾倒在仓库西北侧裸露土地上,均未采取防雨淋、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020年6月19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恢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项及第二款。1.限10日内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2.限7日内按照规定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并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完善相应的防护措施。 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罚款壹拾伍万元,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不规范的行为罚款伍万元,对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罚款伍万元,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的行为罚款叁万元,合计罚款贰拾捌万元(¥:28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2020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提琴项目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带锯、刨床、打磨工段产生的粉尘无收集处理设施,手工补漆室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收集处理设施,均通过排风扇直接排到外环境,喷漆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仅经水喷淋简易处理后排到车间外。同时发现,你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桶属危险废物,但未按规定编制、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也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1.立即停止直接排放粉尘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2.限7日内按照规定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未采取措施防治粉尘、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罚款陆万元,对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罚款伍万元,合计罚款壹拾壹万元(¥:110000元)
江苏凤灵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投资23000万元,增加环保投资305万元,在泰兴市黄桥镇金溪路东、通站路北从事机提琴、吉他、钢琴、乐器文化产业建设项目。 2019年7月15日,因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从事项目建设生产”被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同年年底获得项目环评批复。
来源: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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