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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这2家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遭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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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2 14: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对靖江2家单位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处罚

2020年8月11日,靖江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靖江2家单位,分别是靖江市新时代绝缘制品厂,江苏靖隆合金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其中最高的一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公示的处罚决定书如下:

1、靖江市新时代绝缘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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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18号
当 事 人:靖江市新时代绝缘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2747429L
投 资 人:丁兴荣
住 所:靖江市西来镇高家村东岳殿埭2-1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绝缘纸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存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0年7月14日,你单位投资人丁兴荣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投资人丁兴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7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0年7月27进行了陈述申辩:1、检查出的问题当天就停工整改;2、因疫情原因耽搁了处理设备的安装;3、受疫情影响,企业刚刚复工,经济困难,对5万元罚款无力承受,检查中指出的存在问题,我单位将全力配合做好整改,请求免予处罚。

就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客观存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陈述申辩理由对案件违法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条款无直接关联性,不予采纳,维持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6日


2、江苏靖隆合金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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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16号
当 事 人:江苏靖隆合金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77116B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 所:靖江市东兴镇惠丰封头坝港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7日、7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7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存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2、2020年7月9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亮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7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罚款贰万元(¥2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6日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两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来源:靖江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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