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涌不息的长江 是一座生态宝库 近年来
江苏不断加强长江大保护 新增第十八条:“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 “长江干流江苏段和省规定的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新增第十九条:“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 第二十条原有条例: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敲舟古、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鱼鹰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渔罾、渔簖等捕鱼设施;禁止在航道内设置碍航渔具。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旧条例为5000元)
新增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月22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明确了禁渔期和禁渔区、违反处罚等。一、禁渔期和禁渔区:长江干流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禁渔期、禁渔区,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 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 号 ) 中关于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规定执行,具体名称、坐标以国家和江苏公布的为准。长江干流江苏段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上游至与安徽省交界处 ( 南京市江宁区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与马鞍山市和县交界处 ) ;下游至长江河口,东经 122° 线以西,南部界线为江苏省与上海市管辖水域的交界线,北部界线以启东市圆陀角灯塔坐标 ( 东经 121°52′50'',北纬 31°41′36'' ) 为基点,向东沿纬度线至东经 122°、向西沿长江干流自然江岸线;各入江河流口上溯 1 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 1 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 1 公里连接线为界)。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渔业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三、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捕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如有调整,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通告。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泰兴生活网」,搜索「txshwwx」即可关注,[ 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