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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对母亲不尽赡养义务被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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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 14: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百善孝为先。

但在现实生活中,

却时常发生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现象,

不但让亲情蒙上了阴影,

也影响了社会风气。


近日泰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一则刑事裁定书,

里面写道靖江一位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

指责对方不尽赡养义务,

甚至虐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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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1


上诉人马某某因诉马某某2(曾用名马章灵)遗弃罪、虐待罪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刑初5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某向原审法院诉称:我与丈夫生育两子两女,马某某2系次子。因马某某2对我不尽赡养义务,并有不提供食物、将我衣物及床铺扔出门外等行为,我分别于2004年、2015年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诉讼。2015年12月我以马某某2犯遗弃罪向法院提起控诉,但法院未予支持。2016年我被送到靖江市新桥镇老年人福利院,马某某2与该福利院签订托养协议。在福利院生活期间,我于2018年1月股骨摔断,马某某2没有来看望过我,也不支付医疗费。2019年4月福利院起诉解除托养协议,法院判决解除后,马某某2既不将我接回,又不承担赡养费,对我不理不问。马某某2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虐待罪、遗弃罪,要求追究马某某2虐待罪、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中,自诉人马某某指控马某某2犯虐待罪、遗弃罪,缺乏证明马某某2有罪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对马某某的自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马某某的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刑初52号刑事裁定,追究马某某2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6日,马某某2暴力遗弃我,将我关在门外一个多月。2015年12月我曾以马某某2犯遗弃罪向法院提起控诉,但法院未予支持。2016年我被送到靖江市新桥镇老年人福利院,马某某2与该福利院签订托养协议。在福利院生活期间,我于2018年1月股骨摔断,马某某2没有来看望过我,也不支付医疗费。2019年4月,因没有人付钱,福利院起诉,解除托老协议。法院判决解除后,马某某2既不将我接回,又不承担赡养费,对我不理不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是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原审裁定认为,自诉人马某某指控马某某2犯虐待罪、遗弃罪,缺乏证明马某某2有罪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马某某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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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母亲从2004年就提起赡养纠纷诉讼,

直到2020年仍然没有和解,

可以看出双方的关系十分僵硬,

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我们也不去对其中内情进行过多猜测。


但是无论如何,

父母养我们长大,等他们老了,

我们也应该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

让老人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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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

人生最幸福的时候就是:

父母健在、知己两三和夺不走的爱人,

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

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

然而现实里却有不少人拒绝赡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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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一位男子,两套房产,37万多存款,却因为不赡养父母被告上了法庭。原来,他不但平时对父母不管不问,就连父母生病了,也装作不知道,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在庭审现场,他的父母提起曾经为孩子操碎心的那些时光频频落泪。


2、贵州一个家庭,母亲育有五个孩子,但在她生活艰难之际,五个孩子因为就母亲的赡养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竟然拒绝支付人均200元/月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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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焦作市一男子拒绝向73岁年迈的母亲支付800元/月的生活费用,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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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6年,靖江市东兴镇惠龙村一位老人生有两子一女,生活十分拮据,然而自己每个月150元的补贴,以及农田承包的钱,都被两个儿子拿走了,平时生活费都是女儿给的,生病住院后两个儿子不但不支付医药费、住院费,连人都没来过,后来老人找到村干部,但是村长说的话两个儿子也不听,于是村里建议找法院。可民事调解书下来了,却没有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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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8年,生祠思岳路公交站旁边有个老人躺在路边,说自己儿子不孝,自己已80多岁,每个月3000多退休工资,都被儿子拿走了,自己只能睡马路上。



这么多报道让我们感叹,

养儿防老什么时候竟成了一个笑话?

同时,也不禁开始思考,

我们的教育到底怎么了?

无私的爱为什么养出了这么多的白眼狼?

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拉扯大,

老了本应该享受天伦之乐,

却面临无人赡养的局面,

真是让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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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每个人都会到老的一天,

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善待老人,

就是善待明天的自己。


也呼吁广大子女,

不仅在经济上保障老人生活质量,

在生活上更要对老人多关心,

让老人心理上有所慰藉,

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进一步夯实

中华民族孝老敬老传统美德的社会根基,

在全社会树立人人关爱老人的良好风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新靖江论坛综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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