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市长史立军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对由我局负责起草的《泰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市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董维华向会议作汇报。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获取经济收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应当依法实施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使用城市空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愿望很迫切。为此,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自去年以来,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我局成立工作小组,局分管领导亲自挂帅,制定详细工作计划,部署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户外广告协会、户外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大众意见建议。同时,按照纪检监察要求,做好制度廉洁性评估。11月,《管理办法》顺利通过专家评审;12月,市政府徐保国副秘书长召集各相关部门、单位召开征求意见会,再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相关程序,提请市政府尽早予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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