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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公职人员因职务犯罪一审被判刑七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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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0 11: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姜堰区人民**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王新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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