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3日晚20时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金地花园东门时发现,有人将建筑垃圾倾倒在金地花园东门北侧人行道边。5月14日上午9时左右,执法人员再次到上述地点进行调查。经查,上述建筑垃圾系当事人A在装修其位于金地花园东侧的商铺过程中产生并倾倒于金地花园东门北侧的人行道上。2020年5月14日,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当事人A到我局接受调查。当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当事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当事人在装修商铺的过程中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态度较好,我局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的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决定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接受处罚。2020年5月15日,我局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A作出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房屋修缮、装修,是生产生活中的常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能随意倾倒、堆放和处置,而应当按规定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同时,作为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还应当注意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便于相关部门科学分类处置,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爱护地球,保护环境,让我们从不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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