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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泰州市政府办公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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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15: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


5月8日

泰州市政府网站发布通知

进一步完善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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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条件

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CPI)月同比涨幅超过3%(含3%),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SCPI)月同比涨幅超过3%(含3%)时,应当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发放范围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及工会登记在册的特困职工。

补贴标准


泰州市直、海陵区、高港区

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


启动第一档:当CPI或SCPI月同比涨幅在3%(含3%)-5%之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12。

启动第二档:当CPI或SCPI月同比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8。

当我市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含8%)时,符合第一档启动条件的,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8;符合第二档启动条件的,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6

测算的补贴标准金额尾数不足5或10元的部分,按5或10元取整计算。


靖江市、泰兴市
兴化市、姜堰区

在严格执行省级价格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执行。

通知全文请点击:《政府信息公开 市政府办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逛兴化」,搜索「xinghua20184」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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