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本是用于 企业之间资金往来 但有人却在网上 公开兜售对公账户 卖给“电诈”分子 逐渐形成了一条网络 黑色、灰色产业链条 为彻底截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上游,摧毁其黑灰产业链,泰兴警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快查快打”专项行动持续加力,打击贩卖对公账户、“两卡”违法犯罪,战果不断。 3月24日至4月21日,泰兴警方共抓获非法贩卖对公账户嫌疑人21人,非法出售手机卡嫌疑人7人。 ★3月24日至4月21日,泰兴市局刑侦大队依托公安部“蓝剑1号”和“长城2号”打击非法买卖对公账户专项行动,快速出击、循线追踪,捣毁了一个以非法买卖对公账户牟利,为诈骗提供帮助和支持的犯罪团伙。先后在江苏连云港、陕西西安、泰兴市等地抓获沙某、高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均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查:2019年8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沙某在我市多次组织高某、曹某、鞠某等人注册公司,后以公司名义开立对公账户、印章、U盾,以每套3000至5000元价格贩卖给江苏连云港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再向陕西西安上线简某、席某等售卖对公账户并从中牟利。
★为深入推进“蓝剑1号”专项打击行动,刑侦大队针对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线索,第一时间落实专人跟踪核查,开展落地打击工作。工作发现我市严某、叶某等人有恶意注册企业开立账户情况。刑侦大队会同新街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于4月21日在江西、江阴、我市等地开展集中收网抓捕行动,共抓获贩卖对公账户的犯罪嫌疑人9名,现均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查:2020年1月至4月间,犯罪嫌疑人严某、叶某人在泰兴市某写字楼内,为谋取利益,多次贩卖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近百套。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月30日至4月15日,泰兴市局刑侦大队循线追踪,先后在泰兴、南京、靖江等地抓获袁某、陈某7名贩卖手机卡犯罪嫌疑人,现7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查:2018年上半年至2020年3月底期间,犯罪嫌疑人袁某、何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身与运营商的合作关系,深入乡村,通过发放洗衣液、洗发水等小礼品的方式骗取村民办理多张手机卡并回收。后将实名认证的手机卡转卖给徐某、蒋某等人牟利,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 ★提示一:贩卖“两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售卖“伪实名”电话卡、手机卡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明知买卖“伪实名”手机卡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等)的,将视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提示三:以下情形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提示四:贩卖对公账户涉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如发现有买卖银行卡、对公账户和手机卡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泰兴生活网」,搜索「txshwwx」即可关注,[ 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