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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2019年社会救助有了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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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6 17: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开展托底线、救急难工作,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2019年泰州市针对困难家庭、残疾人、困难儿童出台三项救助政策。到底是哪三项政策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

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临时救助原则

救急救难,及时救助;

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社会救助制度衔接配合;

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临时救助对象

急难型困难家庭:具有本市户籍人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口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具有本市户籍人口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市、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前款第2项所称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的临时救助,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临时救助

(一)拥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保险等总价值人均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倍的;

(二)拥有2套以上普通商品住房的;

(三)申请人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救助的情形。


临时救助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件、户籍登记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四)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事由的相关佐证材料。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

市区三、四级智力、
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

对市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发放对象

具有市区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发放。


办理流程和资金保障

按照市民政局、财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民发〔2017〕70号)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经过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放、停发等流程办理。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各地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相关要求

各地民政、财政和残联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依法依规开展好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要广泛宣传政策,向社会公开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办理流程和补贴标准,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不发生错发、重发、漏发的现象。要按规定每年开展复核工作,实现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

海陵区困境儿童
基本生活保障

‍‍

救助对象、条件

1. 本省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

2.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3. 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4. 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是指,个人年度住院和门诊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等余下部分。住院费用及单张20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超过医保报销封顶线不予报销的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因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等原因导致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且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


资金来源

(一)财政资金(含福利彩票公益金);

(二)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三)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救助患儿家庭经济状况对个人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即个人住院和门诊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等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孤儿和父母监护缺失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60%,但不超过设定的救助上限。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42%,救助上限为10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20万元;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8%,救助上限由各地根据当地资金募集情况参照省级救助资金救助上限制定。

(二)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患儿和低保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50%,但不超过设定的救助上限。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35%,救助上限为8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15万元;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5%,救助上限由各地根据当地资金募集情况参照省级救助上限制定。

(三)低保边缘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40%。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28%,救助上限为6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12万元;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2%,救助上限由各地根据当地资金募集情况并按比例参照省级救助上限制定。


申请程序

患儿监护人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表》。

(2)家庭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济状况证明,即孤儿提供社会福利证复印件(加盖县级民政局公章或孤儿证明原件);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提供困境儿童证明;低保户儿童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加盖县级民政局公章);低保边缘户儿童提供低保边缘户证明原件。

(4)患儿一寸照片3张。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认识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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