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姜堰某电器商店将样机冒充新机卖,被消费者发现投诉,结果店家被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1.8万元。 网络配图 前段时间,姜堰城区东方不夜城小区居民张先生到一家电器商店,买了台自带某播放器会员账号的某品牌“新”电视机,回家开机发现,自带的播放器早在一个月前就注册了,细看账号,正是经营者留给他的手机号码。张先生怀疑买到了翻新机,就向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这台自带会员账号的“新”电视机原来是经营者放在店里的样机,重新包装卖给了张先生。执法人员说,经营者拿样机当新机卖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处罚了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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