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船民想吃鱼,可以说是“近水楼台”。不过,捕鱼的方式、地点、时间,都不能胡来,要不然容易犯下大错。这不,来自山东的两位船民董某和沈某某,就因为捕获价值378元的鱼,一共要赔偿16000多元,同时两人还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董某和沈某某都是船民,今年7月份,他们开船停靠在我市的引江河边。7月27号晚上7点多钟,董某和沈某某划着小船来到了引江河高港大桥以南、引江闸以北200米附近水域。沈某某说,当时孩子都放了暑假,跟他们一起出来跑船,当天晚上孩子说想吃鱼,到了晚上又没有地方买鱼,便想到河里捕鱼。 根据我市农委和公安部门的通告,从2018年1月1日期,引江河南至长江口,北至S336省道高港大桥水域,实行全年禁渔。董某和沈某某捕捞的区域正处于禁渔区,同时也处于禁渔期,而且捕捞的方式采用的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捕鱼。 两人在捕捞时被执法部门当场抓获,经过清点,两人一共捕获鲫鱼、鳊鱼、鲈鱼等长江鱼类106条,重21.262公斤,价值人民币378元。 今天下午,海陵区人民**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名被告人都当庭认罪,最终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一般情况下,案件审理到这里就差不多了,但是在这起案件中,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名被告人一共赔偿人民币16561.8元。董某和沈某某一共只捕了378元的鱼,为何要赔偿这么多呢? 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人潘瑶介绍,这16000多元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渔业资源损失费1134元,也就是两名被告人所捕获鱼类总价值的3倍,另一部分是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5427.8元。 原来,电捕鱼是一个危害极大的捕鱼行为,电极所到之处,成鱼、幼鱼以及鱼卵都会受到损害,部分鱼类虽然不会死亡,但会对其摄食、生长、繁殖造成影响,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电捕鱼同时会导致包括鱼类在内的水生生物死亡,除部分渔获物被捞取带走外,还有大量水生生物尸体沉入水底,逐步腐败变质,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影响水域环境整体质量。这15427.8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将用于鱼类增殖放流。 据了解,本起案件是 泰州首例渔业资源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两名被告人已经如数缴纳了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