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节将至, 发福利是许多职工关心的事! 那么, 职工福利怎么发? 发多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基层工会元旦、春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一起来了解,哪些职工福利是符合规定的!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江苏:节日慰问品不超1800元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 逢年过节时,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其中,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我们 泰州职工福利标准每年不超过1800元。 各地职工福利标准 【图片点击可放大】 中办、国办:对节日期间“**”问题线索,一律严查快办,决不姑息 《通知》要求,坚持不懈正风肃纪。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既要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又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带动广大党员干部清廉过节。 紧盯节日期间公款吃喝、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易发多发和隐形变异问题,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对节日期间“**”问题线索,一律严查快办,决不姑息;对工作失责失察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这些“红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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