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由省民宗委、司法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委、法工委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在省内市县召开20多场座谈会及专题研究会,实地走访考察30多处宗教活动场所,并与宗教界人士交流,组织开展4轮征求意见,十多次易稿,并两次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衔接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同时结合江苏实际作出规定,具有地方特色。”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委朱晓明介绍,修订明确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围绕坚持中国化方向,修订后的条例作出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规定宗教院校开展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又如,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体现中国元素和地方特色。“通过这些规定,引导各宗教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在社会上自觉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陈正邦说。
在坚持上位法关于“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基础上,省人大法制委充分吸纳部分委员和宗教界人士合理建议,进一步明确“禁止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举办有传教内容的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积极回应宗教界人士对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期盼。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宪法权利的同时,明确改造风景名胜区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应与该宗教活动场所协商达成协议,并征求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意见、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等。此外,《条例》还对宗教团体内部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并就具体管理责任作出相应规定,有利于更好发挥宗教团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