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0日,“90后”女子张玲通过“咸鱼”交易平台,打算向卖家丁艳购买一公一母两只豹猫,价格为3000元,并通过支付宝向丁艳转账200元作为定金。丁艳告诉张玲母豹猫已怀孕半个月,最终双方商定加价1500元,确定两只豹猫价格为4500元(含200元定金),运费由张玲承担。随后,张玲通过“闲鱼”平台又向丁艳付款4300元。
8月12日,丁艳通过“嘀嗒出行”平台的顺风车将两只豹猫运送至张玲处,张玲支付运费175元。当晚,张玲开心地投入撸猫生活时,却发现母豹猫有病态。次日,她带母豹猫至一家宠物医院检查,发现母豹猫未怀孕且疑似患子宫蓄脓,于是以交易物品不符合约定为由向丁艳提出退货退款申请,并要求丁艳承担运费和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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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交涉多次后,丁艳只退还了4300元,不同意返还200元定金,也不同意承担来回运费和母豹猫检查费用。 8月18日,张玲通过顺风车将两只豹猫送回丁艳处,支付运费179元。8月23日,母豹猫死亡。双方为运费承担等事项一直协商无果,以致对簿公堂。
张玲起诉丁艳。她认为,虽然她在买猫时同意承担发货运费,但根据相关规则,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运费,包括发货和退货费用,都应由卖家承担。她为确定猫是否健康所支出的检查费用80元也应由丁艳承担。此外,在此过程中,她为接收豹猫、为豹猫检查及诉讼请假4天,误工损失计720元,丁艳应予赔偿。丁艳表示,张玲要求退货时她就明确拒绝承担运费。200元定金是张玲主动转账给她的,不应退还。双方没有约定检查费由谁承担,因此她不同意承担检查费。张玲产生的误工费用与她无关。丁艳还称,她收到退货后,发现母豹猫站立不住,状况不好。8月23日,母豹猫死亡,她的精神因此受到巨大打击,于8月29日被检查出先兆流产迹象,后一直在保胎。她是做销售的,年收入15万元至18万元,为保胎产生了误工费。她反诉请求判令张玲赔偿医药费3000元、两个半月的误工费2.5万元、精神损失费15万元、营养费2万元和母豹猫价款2000元,合计20万元。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张玲通过“闲鱼”平台向丁艳购买两只豹猫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因此双方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后双方协商,同意退款退货,即解除了网络购物合同。虽然双方约定张玲在购买豹猫前支付定金200元,但随着交易完成,定金已经转化成货款。双方网络购物合同解除后,张玲已退货,丁艳也应全额退还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卖方因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买方依照国家规定退货,卖方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本案中,张玲收到豹猫后第二天即将豹猫送至宠物诊所进行检查,且当天告知丁艳母豹猫并非怀孕而是患有疾病,以及母豹猫几天后死亡的事实,可以认定丁艳出售给张玲的母豹猫在交付前就患有疾病。因丁艳交付的母豹猫患有疾病,不符双方约定,张玲支付的运费354元依法应由丁艳承担。张玲为确定母豹猫健康状况而送母豹猫去宠物诊所检查,支出的检查费80元也应由丁艳承担。
张玲完全可以利用非工作时间接收、退还豹猫以及为豹猫检查,而张玲却请事假去办理,不合常理。对其关于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丁艳无证据证明张玲在喂养母豹猫和退货过程中存在过错并造成母豹猫死亡,母豹猫的死亡与张玲无因果关系,因此丁艳反诉要求张玲赔偿母豹猫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丁艳也无证据证明其先兆性流产迹象与母豹猫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丁艳反诉要求张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共计19.8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靖江法院判决被告丁艳返还原告张玲货款200元、赔偿张玲运费损失354元、检查费80元,合计634元。驳回丁艳的反诉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消费者网购动物前不能直观、全面地了解宠物的健康状况、免疫情况等,买卖双方对权责承担等也常常未进行明确约定,因此网购动物容易造成出现纠纷后各执一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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