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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两手硬”,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力保企业渡难关。
落实“苏政50条”,江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对“苏政50条”中的政策举措再深化再细化,分批次发布《“苏政50条”服务指南》,努力让政策惠及受困行业企业,为全省经济发展稳心助力。
第二批服务指南
01、《苏政“50条”》第4条
服务事项17: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
服务事项18: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服务事项19: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02、《苏政“50条”》第5条
03、《苏政“50条”》第6条
04、《苏政“50条”》第7条
05、《苏政“50条”》第8条
06、《苏政“50条”》第9条
07、《苏政“50条”》第12条
08、《苏政“50条”》第14条
服务事项41: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
09、《苏政“50条”》第16条
10、《苏政“50条”》第18条
服务事项44: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不得盲目断贷、抽贷、压贷。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予以适当奖励。
11、《苏政“50条”》第23条
12、《苏政“50条”》第28条
服务事项47: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13、《苏政“50条”》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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