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泰州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搜索
查看: 404030|回复: 0

“入园难”“入园贵”难题咋解决?

[复制链接]

2075

主题

2513

帖子

7109

积分

积分
7109
发表于 2018-11-21 10: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公布。

未来几年,中国的学前教育将如何发展?“入园难”“入园贵”的难题要怎样解决?这份意见设定了任务书、部署了规划图,备受期待,一起来看!

目标——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意见提出,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十分突出,“入园难”“入园贵”依然是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之一。

对此,意见要求,
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此外,为了扭转高收费民办园占比偏高的局面,意见提出,按照实现普惠目标的要求,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省份,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到2020年全国原则上达到50%。

入园——逐年安排建设一批普惠性幼儿园
对于如何扩大资源供给,化解“入园难”的难题,意见做了针对性部署。
意见指出,国家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逐年安排建设一批普惠性幼儿园,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

意见要求,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此外,在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方面,意见提出,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

办园——遏制过度逐利行为
意见同时还在遏制过度逐利、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作出要求。
在遏制过度逐利方面,意见规定,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意见明确,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意见还提出,要全面改善办园条件。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应达到规定要求。国家制定幼儿园玩教具和图书配备指南,广泛征集遴选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优质游戏活动资源和体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现代生活特色的绘本。

收费——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幼儿园收费也将迎来调整。

意见提出,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其中,民办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地方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终身不得从教
针对备受关注的幼儿园师资问题,意见要求,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

此外,在教师待遇方面,意见提出,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

而在教师队伍管理方面,要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切实把好幼儿园园长、教师入口关。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通过加强师德教育、完善考评制度、加大监察监督、建立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

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

教学——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针对“幼儿园要教什么”这一问题,意见提出,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珍视幼儿游戏活动的独特价值,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尊重个体差异,鼓励支持幼儿通过亲近自然、直接感知、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学习探索,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要求,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

安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不时发生的幼儿安全问题,一直是家长关注的焦点。

对此,意见要求,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强化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方式提高幼儿感知、体悟、躲避危险和伤害的能力。

意见还指出,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监管——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的幼儿园责任人或终身不得办学执教
在监管方面,意见明确,加强办园行为督导,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具体来看,幼儿园提供虚假或误导家长信息的,纳入诚信记录。

对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追究责任;
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史记泰州

GMT+8, 2024-12-28 23:45 , Processed in 0.085852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