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水乡路西延二期道路建设工程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建筑物、构筑物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水乡路西延(二期)道路建设工程集体土地
征收所涉建筑物、构筑物搬迁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保障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建筑物、构筑物被搬迁人合法权益,确保水乡路西延(二期)道路建设工程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建筑物、构筑物搬迁(以下简称“房屋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房屋搬迁实施主体(分指挥长单位)与被搬迁人之间的联系与配合。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等文件,并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次房屋搬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搬迁实施方案。房屋搬迁目的
水乡路西延(二期)道路建设工程。
房屋搬迁范围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项目搬迁范围为:东至下官河,南至兴沙公路,西至市特殊教育学校大门东侧,北至市特殊教育学校南围墙向东到下官河范围内的房屋(详见规划红线图)。
经调查统计,该项目为集体建设用地,共计搬迁非住宅非营业房屋2户,调查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约450平方米。
被搬迁房屋相关情况的调查、认定及处理
已经登记的被搬迁房屋的合法性、权属、用途及面积等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未经登记的,但在2002年版航测图中有标示且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被搬迁房屋,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参照合法建筑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如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未签约腾空交房,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未经登记的,在2002年版航测图中也没有标示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物合法性、房屋权属、用途和面积的认定;城管局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公安局负责户籍人口的认定;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地址、面积和经营期限的认定;税务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经营效益的认定等。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腾空交房的,照顾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在规定的腾空期内未签约腾空交房的,不予补偿。
相关补助费、补偿费和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机器设备的搬迁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提前搬迁奖励
1、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腾空期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m2的标准给予奖励。
2、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腾空期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元/m2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搬迁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货币补偿奖励
被搬迁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货币结算补偿的,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在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照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在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房屋实际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评估等费用。
第(一)项至第(三)项具体参照《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搬迁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2002年版航测图有标示的,或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搬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查询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数额由搬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应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1)被搬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搬迁房屋出租的停产停业损失支付参照《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3)被搬迁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第(四)项具体参照《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杠土补贴
被搬迁人确有因杠土情形发生费用支出的,经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现场工作组核实,报分指挥长单位批准,按100元/㎡给予杠土补贴。
关于对《楚水路西延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建筑物
构筑物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楚水路西延道路建设工程集体土地
征收所涉建筑物、构筑物搬迁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保障集体土地征收被搬迁人合法权益,确保楚水路西延道路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建筑物、构筑物搬迁(以下简称“房屋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房屋搬迁实施主体(分指挥长单位)与被搬迁人之间的联系与配合,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等文件,并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次房屋搬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搬迁实施方案。房屋搬迁目的
楚水路西延扩建工程。
房屋搬迁范围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项目搬迁范围:东至西过境公路,西至宏泰路,南至大溪河,北至农田沿线红线范围内房屋(四至详见规划红线图)。
经调查统计,该项目为集体建设用地,共计搬迁非住宅非营业房屋3户,调查房屋建筑面积约5436平方米(其中: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为2607平方米,合法性待定建筑面积约2829平方米)。
相关补助费、补偿费和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特种设备的搬迁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提前搬迁奖励
1、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腾空期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m2的标准给予奖励。
2、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腾空期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元/m2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搬迁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货币补偿奖励
非住宅被搬迁人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在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照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在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房屋实际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评估等费用。
第(一)项至第(三)项具体参照《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搬迁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2002年版航测图有标示的,或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搬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查询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数额由搬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应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1)被搬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搬迁房屋出租的停产停业损失支付参照《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3)被搬迁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第(四)项具体参照《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杠土补贴
被搬迁人确有因杠土情形发生费用支出的,经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现场工作组核实,报分指挥长单位批准,按100元/㎡给予杠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