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制定文明公约。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二)督促、检查、通报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落实情况;
(三)督导相关部门办理对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的建议、投诉;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关的事项。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