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对于生产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保护电力设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对此作出了详尽规定,其中涉及城管职能的有如下事项:《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规划控制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根据该规定,涉及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的违法建设行为,作为违法建设的执法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予以查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孔明灯。《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生产或者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在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城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