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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兴化18岁高中生与未满14岁的少女谈恋爱,还开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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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14: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泰州兴化一名刚满18岁高中生小明(化名)与未满14周岁的小芳(化名)谈恋爱,热恋期间小明两次与小芳发生性关系,随后在公安机关对宾馆例行检查时,两人被发现。记者获悉,泰州兴化人民**日前审结一起特殊的**案件。小明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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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案件始末
2018年5月份,小明刚过完18岁生日,某天下午与小芳约会,后二人到宾馆开房发生了性关系,十天后二人又与两个同学一起玩耍,并在安丰镇某宾馆住宿再次发生性关系。次日,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男女混宿现象,经审查,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与小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从而案发。

△网络配图
**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明知小芳未满14周岁,而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罪,依法应予惩处。
考虑到被告人刚满18周岁,确系与被害人谈恋爱,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其家庭及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帮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教训惨痛
" 教训是惨痛的,小明因为触犯刑律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小芳因自己的无知,给今后的成长留下阴影。" 承办法官说,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强化对**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尤其要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坚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多了解一些
**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因谈恋爱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发生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多有发生,对该行为性质不少人存在认识的误区。

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健康成长,法律明确规定:奸淫**的,以**论处,并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触犯刑律,应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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